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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县合欢山暗空公园管理自治条例

合欢山暗空公园

南投县合欢山暗空公园管理自治条例(草案)

第一条  南投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管理合欢山暗空公园,保育星空资源,并维护公园内环境设施及人员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条例适用范围为台十四甲二十二点一公里处(鸢峰停车场以下二公里)至台十四甲线三十二点七八一公里处(合欢山松雪楼游客中心),以道路中心向两侧延伸五百公尺。

前项之范围以南投县辖区(以下简称本辖区)为限。但另有法律规范或约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条  本自治条例用词,定义如下:

一、合欢山暗空公园(Hehuan Mountain Dark Sky Park, HMDSP):系指受国际暗空协会(International Dark-SkyAssociation, IDA)所认定之拥有非凡或卓越品质的繁星夜空和夜间天文活动环境的区域,登录于国际暗空协会的认证范围。

二、天文活动:指所有与天体观测相关之活动。

三、流明(lm):光通量的单位。

四、可携式照明:举凡可拿取、可随身携带、可移动、非固定安装之光源。

第四条  本自治条例之主管机关为本府,涉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权责者,由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其目的事业相关法规办理之。

第五条  主管机关得视本辖区之环境及发展需要,经地方公民参与程序后设置文教设施、景观设施、其他与天文或自然保育相关之必要或附属之设施。前项设施之室外照明,应以最低限度为原则设置,使用减少蓝光之友善照明灯具,以降低对动植物生态栖地之影响。并使用色温(Color Temperature,CT)不得超出3000K;初始流明小于或等于500lm或使用动作感应开关控制。

第一项所指地方公民参与程序,应以下列方式之一为之,扩大相关之利害关系人之参与。

一、社区说明会或座谈会。

二、公听会。

三、举办工作坊。

四、专家学者座谈会。

五、视议题或工程属性,亦可选择其他方式。

第六条  本辖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如经劝阻不服者,得将行为者驱离。但涉及救灾或其他紧急情况者,不在此限:

一、不得蓄意碰触、移动他人天体观测相关活动之设备。

二、车辆行驶应以近光灯照明为主,避免使用远光灯。

三、车辆停妥后三分钟内应关闭对外所有光源。

四、可携式照明限初始流明500lm以下,色温3000K以下,照射角度不得高于光源水平线。

五、指星笔限教学目的,并应使用30毫瓦以下之低功率类型,点放照射星空不得持续照射超过三秒钟。

第七条  本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抛弃果皮、纸屑、烟蒂、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二、于本辖区内任意停车致影响交通。

三、未经核准于指定以外之地区大声喧闹、燃放鞭炮、营火、野炊、烤肉、滑草、攀岩、露营、搭设棚帐、播放或使用鸣器、操作遥控机具(线)等活动。

四、任意设立摊位、流动兜售或从事展演活动。

五、破坏公众物品与设施。

六、喧闹或制造噪音,致妨害公共安宁。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禁止之行为。

前项各款禁止行为,如经相关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者,经驱离仍不服者,处行为人新台币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得按次处罚。

主管机关依前项执行驱离及取缔工作时,得视现场情况会同警察为之。

第九条  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至六款规定者,处行为人新台币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得按次处罚。

第十条  本自治条例所处之罚款,经通知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件:南投县合欢山暗空公园管理自治条例草案.pdf